注册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具备的条件及经营范围

一、融资租赁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
1、总投资五千万美元(含五千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事项由市商务委受理;2、总投资五千万美元以上,由市商务委受理初审后报商务部。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程序
1、市工商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
2、租赁房屋(我们可以提供场地、合同)
3、向上海市商委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等相关材料;
4、凭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批复申请企业代码证;
5、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获批准后,向政府审批部门申请颁发批准证书;
6、到市工商局办理注册手续,申领营业执照。
7、到税务局、外汇管理局、财政登记、开设外汇账户、海关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