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区别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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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创业为啥创投机构都喜欢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

说到合伙创业,许多创业者对有限合伙这个词还是比较陌生,随着《合伙企业法》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渐完善,合伙人一起创立有限合伙企业相比传统的有限公司来说还是有不少优势。有限合伙制已经逐渐成为风险投资,股权创投等投资公司创立企业的首选,更多的是以成立有限合伙投资基金的方式加盟,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有限合伙企业到底有什么吸引人的地方?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所组成的合伙。实质上是介于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种企业形式,也就是说它是合伙企业的一种特殊形式,并不是公司。顾名思义,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制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传统有限责任公司制除了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股东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双重缴税。有限合伙企业只需要缴纳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成本大大降低。

有限合伙企业VS传统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制要求同股同权。通俗点说就是谁出资最多占的股份最大就听谁的,凡事都要股东大会表决,可是在创投机构这类的投资公司,出资最多并不意味着企业管理能力很强,很多投资者仅仅是希望获得投资收益,至于公司如何管理更需要有专业性很强的人士来操作,有限合伙制就是GP(普通合伙人)+LP(有限合伙人),企业管理权和出资权分离,自主性很强。

普通合伙人=1%的资金+无限连带责任+企业管理权,有限合伙人=99%的资金+有限责任+合伙协议利润分配。况且,有限合伙人在承担有限责任的条件下能够实现大规模的融资众筹,在资本退出清算当面也比有限责任公司更加灵活,即使在IPO上市的阶段,有限合伙制要披露信息的义务相比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公司来说要宽松的多。

普通合伙人VS有限合伙人

那么合伙创业是不是只适合于创投机构这类的投资公司呢?非也非也!有限合伙企业的本质在于普通合伙人可以(唯一)劳务或者资金认缴出资,有限合伙人可以土地使用权,现金,知识产权,固定资产各种资本要素认缴,创业型公司创立有限合伙企业好处也是相当大的。

例如,创业公司在设计员工期权的时候,先另外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创始人担任普通合伙人,然后找一个联合创始人担任有限合伙人,再让这家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创业公司的主体,成为公司的股东,这样就可以提前预留好员工的股份,当员工到期行权的时候,可以通过转股或增资获得有限合伙企业的股份,也就是间接持有主体公司的股份了。

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尽管创始人的股份被稀释了,但是投票权和决策权还是在自己身上(因为是普通合伙人),期权员工作为有限合伙人只能享有所有权和分红权,但没有投票权。让更多的创始成员享有所有权和分红权,能够极大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的同时也不会丧失投票权,可谓是一举两得。相反,如果是公司制的同股同权的话,创始人的权利会被削弱。

创业型公司创立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吗?

最后,对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再进行一个总结: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1.经营控制权。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有充分的管理权和控制权,任何与企业经营相关的对外法律文件都必须经过普通合伙人审查;2.年度管理费。普通合伙人有权获得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基金总额1. 5%~3%的管理费,用于支出企业运转的日常经费;3.利润分成。普通合伙人投入总额1%左右资金,即可得到投资收益20%左右的分成。

普通合伙人的义务:1.最低出资基金资本总额1%的资金,共同承担风险;2.信义义务,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普通合伙人须约束自己的行为,不得滥用职权谋私利;3.信息披露,普通合伙人须定期向合伙人提供财务报表及年度发展报告;4..遵守有限合伙协议,不得违反合伙协议中协定的条款,杜绝机会主义行为。

普通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1.企业事务有限参与权。虽然有限合伙人不能参与日常经营,但是建议和投票表决权还是有的;2.企业经营状况知情权。每年普通合伙人必须召开合伙人大会,会上需要报告企业经营状况;3.获得投资收益权。有限合伙人一般可以获得投资收益的80%,而且拥有利润分配优先权;4.合伙利益转让权。有限合伙人权益只能转让但不得退伙。

有限合伙人的义务主要是按协议的约定履行对合伙基金的出资,出资方式可以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分期出资,首期出资一般为资金总额的25%-33%,剩余的出资则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分期投入,或根据基金的实际投资进度和业绩表现分期投入。

所以,有限合伙企业无论是制度上还是法律上都非常灵活,这是公司制的企业无法比拟的。如果以后你也准备合伙创业,你会创立有限合伙企业吗?

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区别:

项目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人

 

(1)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成为合伙人。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J2 m3 \- p+ R U! g

(1)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成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c: |4 e” g0 Z* y, w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9 y, A+ p1 u+ {+ l’ E v

经营管理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J6 ~’ J1 V* u& p2 m

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6 b- ~#d

风险承担8 r1 E9 }& y- m6 E’ c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Q” `* E# g0 P! q0 o7 D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b }0 y, B2

人数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出资形式* Z’ {0 G; a* t/ S, L6 G3 N# _, w) a9 v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V8 e6 P( n1 E( Y

(1)普通合伙人出资形式同左。(2)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出资义务 n8 g+ H; ]* k1 l& F: a$ q0 y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1)普通合伙人出资义务同左。

(2)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利润分配$ U9 I4 B’ F# V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5 X [7

竞业禁止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1 s0 }5 h1 Y2 c/ b l s

普通合伙人此义务同左。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w7 d% ?: ^1 V5 T3 t

自相交易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O2 h4 O8 A. T! I4 _

普通合伙人此义务同左。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财产出质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同左。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财产转让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同左。有限合伙人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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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债务的清偿/ L4 U+ N’ c. ~& Z) ]) {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S/ o* N5 S% k! d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1)普通合伙人同左。/ q0 I1 b, M; v

(2)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9 P s’ r7 F+ K) J4 X6 N G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入伙责任 b* u/ W’ B tw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w* z+ H. u. J1 @1 ^% J

(1)普通合伙人同左。

(2)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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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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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然退伙的情形: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C5 I: o- v. b5 p+ C

(2)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3)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4)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同左(1)。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中无个人丧失偿债能力的情形,其他情形同左(1)。

(2)普通合伙人因行为能力的变故是否退伙的处理,同于左(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3)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是否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处理规则同于左(3)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4)普通合伙人退伙后的责任同于左(4)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