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注册公司,公司注册出资种类出资方式
一、关于出资种类
可以用于公司出资的财产,大致可分为货币出资与非货币出资两类。关于出资种类的规定,主要是一个在多大范围内允许非货币出资的问题。从国外的立法情况看,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各种新经济元素不断涌现,以及无形财产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各国公司法一方面是宽了对非货币出资的限制,另一方成,对于难以计量价值的劳务、信用等资产能否用于出资,各国立法尚有差别。如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规定,可以用现金、劳力、动产、不动产、不动产的出租或前述方式的组合来支付出资。《意大利民间法典》规定,所有能够被进行经济估价的资产,均可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以现金、实物和债权出资,但劳务或服务不得作为出资。《俄罗斯民法典》规定,货币、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权利或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可以成为经济合伙组织或团体的财产。
1994年《公司法》鼓励货币出资,对于非货币出资则进行比较严格的限制,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第八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得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近年来,实践中已经出现了用特许经营权、采矿权、高速公司收费权等财产权利出资的情况。实务界普遍反映,1994年《公司法》规定的范围过宿迁,已经不能满足公司进行正常资产置换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对这一制度的修改完善,各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出资种类由股东互相认可即可,公司法应当规定,能够作价的财产和财产权利都可以作为出资。
(2)在适当限制的基础上放开,规定除劳务、信用等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和财产权利,都可用于出资。
(3)在既有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放宽,规定股权等可以用作出资。
确立公司法的非货币出资制度,应当以对非货币财产特点的准确把握为前提。非货币财产种类繁多,性质也极为复杂,但都存在价值难以计算、价格容易发生变支等特点。目前,我国的物权法正在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完全放开对非货币出资的限制,而法律缺乏对公司股东的适当制约,可能会影响公司资本的真实性、稳定性,不合理的增加交易相对人的风险。因此,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二、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
1994年《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公司法》的修订中,社会各界普遍认为,这一比例要求不符合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精神,特别是不符合高科技公司运转的实际情况。新《上海注册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据此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三、目前几种主要的公司出资形式
1.货币。
2.实物。
3.知识产权
4.土地使用权。